(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日電)保險業申請投資海外銀行業,金管會修法新增3大門檻,限制申請投資的保險業須是金控下子公司,且同一金控下須有銀行子公司共同出資,以及保險子公司出資額不得高於銀行子公司等,2月上旬將正式上路。
考量保險業對非保險本業熟悉度及專業度相對較低,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強化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的風控機制,目前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2月上旬將正式上路。
金管會針對保險業投資海外銀行業增訂3大申請條件,第一,必須是金控旗下保險子公司;第二,同一金控下必須有銀行子公司共同出資;第三,保險子公司出資額不得高於銀行子公司。
金管會此次修法也明定,保險業若投資非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持股達10%以上時必須強化投資及風險管理機制。
同時,保險業若要申請投資非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例如海外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證券期貨業等,保險業近3年度資本適足率平均值應達250%以上。
按原先規定,保險業僅在申請投資海外銀行業的資本適足率門檻為250%,投資國外票券業、信託業等資本適足率僅須達200%,此次金管會決議將保險業投資非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資本適足率門檻,一律拉齊至250%。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金管會有參採部分外界在預告期間提出的意見,舉例而言,金管會增訂屬於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重要財務業務等事項,可在董事會授權的專責單位報告或討論。
另為兼顧強化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監理及董事會重要議案事前提報執行的可能困難,金管會增訂,若因時效等具體事由無法事前提報,可依董事會授權程序辦理,並應在事後提報保險業及所屬金控董事會報告等。(編輯:張均懋)1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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